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
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二、凡计划1996年投产的大中型项目,各部门、地方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项目的调整概算书和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其余项目在1997年6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核定。
三、今后新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由中央安排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中央安排部分)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核定;全部由地方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筹投资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各地计委(计经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批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五、在编制初步设计有及概算(调整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铺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