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1月6日)
煤炭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保障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60号),批准立项。现将煤炭和平许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
二、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
三、资格审查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等。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部统一印刷,煤炭部可以从资格审查费中提取每证10元,用于证书的统一印制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