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
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
(1995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精神,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确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条件:
1.领有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2.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
3.机构中现有评估专业人员条件与工商注册登记要求相符。
本通知下发前已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符合本规定前两项条件,在机构中有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持有省级土地、物价有关部门颁发估价资格证书的,可对其首次申请进行确认。
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程序:
1.中介服务机构按以下规定向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提出确认申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向省级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向市、县土地、物价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2、土地、物价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按确认条件进行审核:
(1)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2)中介服务机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3)中介服务机构工商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中介服务机构拟执行的收费标准;
(5)规定报送的其它材料。
3.审核无误后,土地、物价部门在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的确认栏中加盖公章,对中介机构的资格予以确认。
四、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可按规定进行估价收费。地方物价部门规定需申领收费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应在申请确认的同时,申请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