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小企业改革形式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不拘一格,大胆实践。
六、要积极推动企业联合,按照生产社会化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要鼓励小企业以多种方式参加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和壮大经济实力。也要支持地方小企业的联合,通过组成新的企业集团,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和促进生产的发展。
七、加强实施企业兼并,通过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达到壮大优势企业,盘活困难企业存量资产的目的。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地对国有小企业进行兼并。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划拨、控股、折股等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长期亏损的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的本息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经银行核查批准后实施,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八、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全员入股,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可以多于其他职工股东,但要注意控制股份多寡的比例,防止职工之间拥有的股份数量过分悬殊。
九、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租赁的资产可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资产。承租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租者的选定,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本企业的职工可以优先。要防止压价租赁。承租者必须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十、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要通过招标的办法产生承包者。承包者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合理的承包考核指标
十一、国有小企业可以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或转让,需由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决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产权的出售由转让双方协议进行。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市场竞价。市场竞价时,应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价格。
国有产权出售的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可以优先购买。出售方式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部分出售或分期出售。购买资金要按期缴足,分期付款的购买者要承担相当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出售和转让产权应经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