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财政继续设立师范教育补助专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要相应设置师范教育专项基金。
各地要制定师范教育生均培养基本费用标准和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拨款予以保证。培训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给予专项安排,由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地方政府开征的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养培训。“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资金中要划拨一定经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应减免师范院校的基本建设配套收费。
要加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建设,争取到本世纪末使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校舍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逐步把师范院校建设成当地最好的学校之一。
在坚持国家重点扶持的同时,积极开辟师范教育经费的其他来源渠道。大力扶持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发展校办产业,使其享受有关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师范教育基金,积极倡导企业或个人向师范教育捐资。积极引进外资,吸收国际多边或双边合作的援款、贷款,支持师范教育。
要优化资源配置,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加快法规建设,加强科学管理
认真实施《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加快师范教育立法步伐。抓紧制定《师范教育条例》、《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师范院校规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师范教育法规,使师范教育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发挥评估工作的激励、检查、调控的导向作用。建立师范教育奖励制度,对贡献突出的师范院校和师范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管理工作,建设良好的校容校貌、校风校纪。大力提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学校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认真制定师范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制定本地区师范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做好中小学新教师补充和在职教师培训的科学预测,兼顾教师资格制度的实行,统筹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师范教育发展的速度、规模和布局。要处理好师范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关系,师范教育内部各层次的关系,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关系,教师培养培训主渠道和其他渠道的关系,省内地区间师范教育协调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