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师范教育基本稳定为中等师范教育、高等师范专科教育、高等师范本科教育三个层次。适度发展本科,按需发展专科,调整、加强中师。已经实现“普九”,教师学历合格率已基本达到现行规定标准要求的经济发达地区,根据需要与可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并经国家教委审批后,可以适度扩大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试验规模;逐步增加培养本科学历初中教师和研究生学历高中骨干教师的比重。
高等师范本科教育学制为四年,高等师范专科教育学制由二、三年并存逐步过渡为三年,中等师范教育学制由三、四年并存逐步过渡为四年。
三、积极推进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
师范教育要进一步完善由政府举办、社会积极参与支持的办学体制。
建立中央宏观管理、宏观调控,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为主,分级管理的师范教育管理体制。逐步把一部分中央部门所属师范院校转由地方举办,或由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举办、共同建设和管理;地方高等师范学校一般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并与其服务的市(地)共建共管。中等师范学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一般以市(地)管理为主,并与其服务的县(市)共建共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培训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省、市(地)、县(市)分级管理。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师范教育的统筹权、决策权、管理权,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中央宏观管理全国师范教育,制定师范教育的基本法规及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各地师范教育。省级政府领导、管理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师范教育,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省级以下师范教育的管理权限。政府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由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规划、拨款、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宏观管理。
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作为独立办学的法人实体,在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筹措和使用经费、设置校内机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外交流等方面具有依法办学的自主权。
高等师范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师范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进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办学活力。通过改革,逐步达到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的工作目标。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就业制度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