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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校办产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十、学校对校办产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主要指标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学校权益÷期初学校权益)×100%
  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校办产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2.学校收益率=〔(实际上缴学校财务利润及收益+实际上交校内主管部门利润及收益)÷学校投入资本金总额〕×100%
  3.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十一、在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考核以下指标:
  1.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2.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5.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十二、校办产业保值增值考核应扣除以下客观因素:
  1.考核期内学校增加或减少的资本金;
  2.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3.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4.考核期内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5.考核期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十三、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年度作为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考核结果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表”于次年6月底报送国家教委财务司。国家教委将对各学校连续考核一个重点校办公司(企业),请各校于1997年3月底前将重点考核的企业名单报国家教委财务司。
  十四、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校办产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十五、校办产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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