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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7.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四、高等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主要包括:
  1.开办时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直接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学校权益。但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学校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学校对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
  3.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学校借款等借款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只提供担保的,不属学校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学校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属学校权益;
  4.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属学校权益。
  五、学校投入校办产业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值量。
  六、学校不得将土地作为资本金投入校办产业。
  七、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1.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应上交学校的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中学校股应分得的股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学校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4.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的税收应交未交学校的部分;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学校的国有资产收益。
  八、校办产业应按规定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凡拖欠、挪用、截留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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