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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5.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满分3分)
  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提供10次以上咨询服务的,3分;提供10次以下的,1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0分。
  6.审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满分5分)
  能全面落实的,5分;80%以上能落实的,3分;落实不足80%的,0分。
  7.开展计算机审计的情况(满分5分)
  半数以上专职审计人员能使用计算机作辅助工具的,5分;只有个别人会使用计算机作辅助工具的,2分;无人会使用计算机的,0分。
  二、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的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
  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审计机构的考核项目,除与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的考核项目相同以外,还应考核对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各项考核的评分标准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领导的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条件状况的评分标准,与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同。
  (二)审计队伍建设情况的评分标准,除审计人员的配备外,其余与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同。
  审计人员配备的评分标准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备5人以上专职审计人员的,以5人5分为基础,每多1人加1分,每少1人减1分。
  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备3人以上专职审计人员的,以3人5分为基础,每多1人加1分,每少1人减1分。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备2人以上专职审计人员的,以2人5分为基础,每多1人加1分,每少1人减1分。
  按规定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但未配备的,0分。
  (三)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评分标准,除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外,其余与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同。
  完成审计工作情况的评分标准为满分12分:
  1.每年完成5项以上审计任务的,以5项5分为基础,每多1项加1分,每少1项减1分。
  2.审计工作质量较高的,7分;一般的,4分;两项以上(含)审计工作出问题,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倒扣2分。
  (四)对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情况(满分8分)
  1.全国履行国家教委第24号令第11条所规定的6项职责的,6分;某项或某几项职责未能履行或虽做工作但效果较差的,则每项应从6分中扣除1分;因为失职而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每一失误应从6分中扣除2分。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地区教育审计工作会议的,2分;隔年召开一次的,1分;三年以上不召开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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