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制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其中拟准予破格参加复试的按国家教委当年规定办理。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须加强复试,复试时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四条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其报考学校所在地应试,考点由报考学校所在的省级招办统一安排。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应当与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相一致。试题难易程度也应与全国统考的水平大体相当。笔试后对考试成绩的要求由招生单位确定。对符合要求的考生必须进行面试。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进行复试,复试时间、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六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委制定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面、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三年,再入学学习。
第三十九条 录取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签订合同。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必须在录取前,分别签订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合同。
第四十条 新生应当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