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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被其报考单位同意接收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者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只准报考高等学校,并且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硕士生。
  第二十二条 报名日期由国家教委公布。
  报名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确定并公布。报名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报考条件,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体检须在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教委、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必须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日期由国家教委公布。
  第二十七条 考试的初试科目为五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各科目的满分为100分;
  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八条 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国家教委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的密级为“绝密”,其他考试科目的为“机密”。
  第二十九条 各考试科目的命题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考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确定,一般应与报名点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分别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科目由本单位自行组织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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