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
(三)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
(四)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并印发年度招生简章;
(二)协调并监督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审核并组织编制、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三)组织报名、体检、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四)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国家教委报告;
(五)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高校招生办,下同)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当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招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调整所属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计划;
(三)遴选指导教师;
(四)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取工作;
(七)复查新生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九)设置招生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包括国家非定向培养和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以及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