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 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第八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国家教委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