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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失效]

  (一)阅读送审报告、试验报告和推荐报告,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审定标准认真审阅送审教材。着重从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等方面对各送审教材作出综合评价,指出其主要特点、优点和缺点,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于审查会议前填写好审阅表。
  第二十条 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审查会议,对送审教材分学科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审查委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被审查教材的审查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决定,投票结果需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审查会议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其一般进程是:
  (一)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并对各送审教材审查报告的起草作好分工;
  (二)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起草成文;
  (三)通过对各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分别作出审查结论;
  (四)填好审查报告表,与会全体审查委员签名,并报有关审定委员签署意见;
  (五)对需要复审或复核的送审教材,作好复审或复核有关人员和方式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查报告表集中体现国家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性意见,其填写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的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4类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并报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作为试用本使用(或在全国同类地区扩大试验)。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但问题较多,较严重,需作重大修改,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审后再作结论。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 第四条,停止使用。教材质量低劣,或存在严重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错误,或不适用于教学。
  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由审定办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和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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