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
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委属高校教学质量,推动全国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并配合我委组织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改革工作,特设立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教改基金”)。基金的管理和合作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建立审议、评估制度。
第二条 教改基金资助范围,主要用于经国家教委批准,在我委直属高校立项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每年200万)、“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每年500万)、“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每年600万)的教学建设和改革。
第三条 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教委立项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文科基地”和“工科基地”内为本科生服务的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的购置、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原则上不能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和设备。
第四条 教改基金的申请程序
经国家批准设立“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委属高校,均可根据“基地”的建设目标,向国家教委申请教改基金。每次申请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时应填写《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一)》,并应附学校的论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前的现状;项目建设和改革的目标、规划、措施;申请的资金额度;基金详细用途及学校相应的配套投入等。凡经我委批准立项由委属高校牵头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由牵头主持学校填写《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二)》,向国家教委提出申请。
申请教改基金的学校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当年基金项目的申请报告。需多年建设的项目在首次申报立项时,应附较详细的项目总体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次年第一季度内应报上一年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报告。
第五条 教改基金的审批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