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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申报单位批准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和直属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教委社科司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追回,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

第七章 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3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交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连同转报软盘报隶属申报单位。
  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必须由申报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用评审会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成果须获得多数票赞成方为通过。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成果验收鉴定由我委社科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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