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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 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社委托国家教委招标研究的课题,一经评审立项,委托单位应将所需经费拨至我委社科司指定帐号,由我委社科司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批向学校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外的剩余经费;第三次拨付预留保证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誉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我委财务司。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国家教委社科司统一布置。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区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和直属院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别组织。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国家教委社科司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申报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将其录入《社会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并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连同软盘报隶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中转盘录入后,打印《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连同《中期检查报告书》和软盘一起报国家教委社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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