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社科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下简称省区市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