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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

“中华扫盲奖”评选奖励办法
 (1996年8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扫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扫盲工作,推动我国扫盲教育的发展,确保在本世纪末完成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扫盲奖”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并得到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积极支持。
  “中华扫盲奖”设立若干奖项。
  第三条 “中华扫盲奖”奖励经费来源:
  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捐赠的扫盲奖励资金:
  境外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单位
  农村(含林区,下同)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
  (二)个人
  从事扫盲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志愿扫盲者;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中对扫盲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社会各界有关人士。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农村成人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把扫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计入教师工作量,落实了责任制;
  (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扫盲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政府确定的扫盲任务;
  (三)学校辖区内基本堵住了新文盲的产生,扫盲教育普及面广,脱盲人数多、巩固率高,扫盲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四)具备了开展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教师报酬得到较好落实。
  第六条 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机构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结合本部门特点和优势,广泛宣传动员,积极参与扫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关心、支持、推动扫盲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第七条 扫盲教师、管理人员、志愿扫盲者评选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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