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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失效]

  5.各地、各部门每年10月份应按附表三要求,将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有关数据上报国家教委,作为国家初步核定各地各部门下一年度招生规模的基础材料。
  6.民办高校的标准按照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办理。
  八、国家教委每年4月下达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国家教委下达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作为国家对各省、各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年度规模管理的目标,各地、各部门要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以搞所谓“地方文凭”等方式变相扩大学历教育招生规模。
  九、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以下规定适当调节年度招生计划。
  1.招生计划调节余地的大小,依据最大招生容量与实际计划安排的差额而定,因省、因部而异。所属学校招生计划已经按照最大容量安排的省、市和部门,在没有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招生容量的情况下,不能增加招生计划。
  2.所属学校招生计划未达到最大招生容量的省、市和部门,可以在最大容量以内对招生计划进行调节。各省、各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调节必须在每年4月10日前报国家教委审核备案。国家教委将对计划的调节情况进行检查,对具备调节计划条件的原则上予以同意,对不具备基本条件而盲目调节计划的省市、部门,国家教委将进行行政干预。4月10日之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对事业计划进行调节。
  十、未按规定经国家审批的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举办高等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原则上不举办校外班,也不得借联合办学之名异地办分校(部),对于已经举办的分校(部)、校外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继续进行调整和收缩。若确有需要举办,须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十一、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在学习结束后、成绩合格者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但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十二、支持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试验,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目的,原则上禁止低层次学校借合作之名进行变相升格的合作办学,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保证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格和质量。
  十三、国家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调控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的宏观调控机制,保证招生计划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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