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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失效]

  五、各省、市、各部门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应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坚持事业发展与办学条件、就业保证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平衡,根据办学条件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分学校的年度最大招生容量,并据此提出地方、部门年度招生总规模的安排意见。
  六、部属高等院校在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时,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统筹好为本行业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各地在编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同时,要向驻地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提出要求其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招生计划意见,由部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方案时统一研究安排。凡是部属高校接受驻地(省级政府)培养任务的招生计划,应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的总规模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经同意后列入本部门招生计划统一上报、下达。招生计划下达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跨越隶属关系对高校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若确有需要进行调整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文第五条办理。
  鼓励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进行共同建设、共同管理高等学校的改革,共建的高等学校应在现有的办学条件内,根据部门、行业和地方的需要,扩大为地区服务的专业和招生比例,国家将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地方与部门因共建、共管或其它原因所需年度计划的调整,应及时报国家教委划转。
  七、普通高等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应坚持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办学条件标准,提出年度招生方案。
  1.对于办学条件达不到附表一规定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年度招生计划要进行限制,其招生规模不得增加。主管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尽快改善其办学条件或减少招生计划。
  2.凡被国家确定为“红牌”、“黄牌”的学校(附表二),应分别暂停、减少招生;凡连续三年为“黄牌”的学校,第四年原则上暂停招生;凡连续三年为“红牌”的学校原则上撤、并。
  3.凡在校生已达到了设计规模,但办学条件仍有一定余力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按设计规模招生,不再扩大招生计划。
  4.各主管部门在核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最大招生容量时,要将所有占用办学条件的学生统一核算在内,即将研究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含干部专修科)、函授生、夜大生、留学生,折算成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当量,在办学条件规定要求中,凡涉及生均的指标均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当量计算,具体折算办法目前定为:
  以本、专科生为1,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进修生为1.5,预科生为1,成人脱产班为1,函授生为0.1,夜大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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