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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
 (1996年8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教计[1996]154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确定的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在“九五”期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教育事业计划管理工作更加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现就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发展目标,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以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础,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适度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与国家确定的规划目标相衔接,要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统一、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招生与就业统筹考虑的发展方针,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正确认识、处理规模速度和质量效益的关系,规模扩大是发展,提高质量效益也是发展;要把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二、要加快改革的步伐和力度,完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落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地位。在宏观调控机制尚未健全、学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这不但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发展目标实现和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转变政府职能的条件保证。
  三、国家教委和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总量、发展速度和有关方针政策。根据经济、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趋势及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教育发展程度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各省市、部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
  四、为保证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达到国家确定的标准。凡1978年以后建立的本科院校,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委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国家教委制定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办学条件标准(附表一),作为测算各省、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容量的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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