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乱收费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
教育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中,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的重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勤工俭学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开展勤工俭学工作中,要以贯彻教育方针为根本宗旨,始终把育人放在第一位。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育或公益劳动中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9号)和《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国发〔1983〕25号)精神,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不得把勤工俭学的经济创收任务,向教师、班级和学生摊派或变相收费。严禁以未完成创收任务为由处罚学生。今后,凡发生以勤工俭学名义乱摊派、乱收费,并由此而引发其它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根据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同时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身心安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负荷的重体力劳动。
三、要正确处理生产劳动与教学的关系。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能随意增减文化课和劳动课课时。学生参加劳动课应以培养劳动观点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为主,不得摊派创收任务指标。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积极创建自己的劳动教育基地,并以此做为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注意树立典型和推广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勤工俭学工作不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