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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9日)


  近几年来,我委多次发出通知或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加强学风建设,抓好考试管理工作,在二、三年内使考风有一个较大的变化。这项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各高校的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部分学校考试管理不严,学生考试作弊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促进考风根本好转,真正树立优良的学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考试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校,要长期坚持把考试管理作为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建设任务,抓紧抓好,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学风,提高教育质量。
  二、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对于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格的要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教师和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试监考、试卷评改等方面,违反纪律的,更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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