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当前加强“民转公”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当前加强“民转公”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6年5月16日)


  党中央、国务院在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和方针以来,各级政府按照“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积极采取措施,加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力度,全国民办教师工作,尤其是“民转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对民办教师工作的认识等方面的原因,“民转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确保全教会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转公”工作有关问题重申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积极工作,争取支持,加快“民转公”的步伐。积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既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把对民办教师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上来;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九五”计划;要积极争取在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的同时,从地方增人计划中调剂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民转公”。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尽快采取特殊措施,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二、辞退民办教师要掌握政策,遵从程序,尽可能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戒简单化和一刀切。各地要尽快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规定,认定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经认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乡镇和学校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对辞退人员,要适当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三、从实际出发,加强“民转公”工作的政策导向。要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中关于“现有合格民办教师经考核认定资格后逐步转为公办教师”的精神,对取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主要通过德、能、勤、绩综合考核,将其转为公办教师。对任教时间长、教学水平高、贡献突出以及在艰苦地区长期任教的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四、“民转公”工作中要充分考试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历史贡献。对从教时间长、工作尽职尽责的老民办教师,在“民转公”年龄条件的掌握上应适当放宽;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制度。目前,对离岗退养和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在继续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的基础上,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提高现有生活补助费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