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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统计人员对学校上报的统计报表,要进一步审核,然后进行数据汇总。汇总后的数据经再次检查无误后送本部门领导(委主任或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学校校(院)长和教育部门领导,对签署报出的统计数据负有法律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使用数据时,必须以报出或发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避免数出多门和前后数据不一致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教育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势下,教育统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明确统计职责,确定统计岗位,充实统计力量,配备与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五、努力改善教育统计工作条件。必要的统计工作条件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开支,加强教育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省、地(市)、县(市区)、高校、中专要积极创造条件,配置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设备,逐步做到统计数据运用计算机处理,提高统计数据汇总和传输的速度和质量。
  六、加强教育统计检查工作,建立统计检查制度。各统计单位要建立统计工作自查制度。上级教育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地区的教育统计工作进行抽查、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检查中要重点核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学校进行互查。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杜绝“走过场”。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保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表彰制度,对能按期完成统计年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不按期报送统计资料,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等现象,应严肃查处。对统计数据失实的地区和学校,上级机关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对重大或突出的案件,对其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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