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适应“两个转变”,面向21世纪,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我委《
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中“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审查立项”由国家教委负责的要求,做好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供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使用的各种形式(文字、CAI、多媒体等)的教材,尤其是覆盖面较大、对实现教育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和起关键作用的教材。
二、组织管理
国家级重点教材立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国家教委高教司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已立项的学校级、部(省)级重点教材;
2.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选题的申报、审批、立项;
3.督促检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编写(或制作)进度;
4.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审定;
5.组织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出版、试用、修订、推广。
三、申报
1.“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计划立项500项左右,申报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8月31日。
2.申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单位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选题应在本部门已立项的重点教材中择优申报。申报选题的范围仍按专业对口分工负责的原则,申报选题的种数为本部门已立项的重点教材种数的三分之一。
3.在“九五”期间能够出版或交稿的教材才可申报。
4.申报“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要填写“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已有讲义、教材,属新编的教材则应附较详细的编写大纲或部分章节的样稿,经专家和有关领导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委高教司。
5.申报国家级重点教材的选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