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与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县(市、区)(包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贫困县,下同),予以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的评选范围为规定期限内经省级人民政府评估,确定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表彰奖励的时间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名额,届时由国家教委、财政部确定下达。
(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先进县(市、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按规划如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程度较好地达到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要求。在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城区达到95%左右,县(含县级市)达到90%左右。95%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标准,每个乡(镇)和95%的行政村都建立了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成人教育中心),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不断加强。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按规划如期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初等教育普及程度较好地达到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要求。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5%左右,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女童教育、残疾儿童教育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儿童教育的政策措施都得到较好地落实。青壮年人口中文盲率降到15%以下,90%的乡(镇)和80%的行政村建立了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成人教育中心)。
(2)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和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在教育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地位切实得到落实。
(3)普法教育、规章建设、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环节不断强化,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依法治教落实。
(4)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都得到保障,经费来源稳定、可靠,管理体制完善。成人初等、中等学校和扫盲后继续教育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义务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省定要求。
(5)小学教师的文化程度基本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初中教师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占85%以上,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已经建立。校长和成人教育专职人员均接受了岗位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配齐了人员,其各项待遇落实。
(6)义务教育阶段教学改革不断深入,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条 申报与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