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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并由职能机构纳入工作计划,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培训规划及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园长培训工作的领导,可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市)搞好岗位培训试点,并取得经验。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开,真正收到实效,并逐步使岗位培训规范化、制度化。
  2.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落实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基地,严格培训基地的审批制度,要依靠现有的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育行政)学院、以及有关高等师范院校的力量培训幼儿园园长。凡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必须经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所需经费,应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89)教人字035号〕执行。
  承担培训幼儿园园长讲课任务的师资主要从培训机构现有教师中选聘。还可聘请有经验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幼教专家学者和优秀的园长讲课。
  3.培训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
  幼儿园园长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结业证书)。岗位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是考核、任用园长的依据之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应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颁发。
  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在职园长分期分批接受岗位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将任园长职务的,先进行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后,再上岗任职。
  已经开展过园长培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照《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检查,对于缺少的内容要进行补课,通过补考后,方可颁发证书。

附     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在职幼儿园园长及其后备干部。
  二、培训目的和要求
  通过岗位培训,使园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能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与能力。
  三、培训的形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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