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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检查评估小组由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和语委办公室的人员组成。
  三、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
  学校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在百分制评估标准中,达到90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不足90分为“良好”,达到70分不足80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地区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在一个地区(市或区、县)内,90%的职业中学达到“合格”以上水平,可认定该地区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达标”。在地区“达标”的前提下,地区评估优良率(即获“优秀”和“良好”的校数与总校数之比)达到60%的,该地区可评为“良好”;达到80%的,该地区可评为“优秀”。
  在第二阶段检查评估中获“优秀”成绩的学校,可由省级或地市级教委、语委授予“普通话校园语言示范校”称号。
  四、检查评估的进度
  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市区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普通话成为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的检查评估应于1997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检查评估应于1999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职业中学第一阶段的检查评估应于1998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检查评估应于2000年底前完成。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或学校可以提前或直接进行第二阶段的检查评估。
  农村职业中学检查评估的标准和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确定。
  五、各级教委要将普及普通话工作列入职业中学校长任期目标,列为职业中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普及普通话工作检查评估可单独进行,也可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同职业中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结合进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应及时向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和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报告检查评估的进展情况。
  七、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检查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持续时间较长的工作。各级教委(教育厅、局)要给予充分重视,周密计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经费。各级语委要在普通话业务方面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八、本《标准》同时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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