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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教自考委、公安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本科和组织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的通知

  七、报考本科段的具体条件为:
  1.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专业和公安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上述专业的本科段。
  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刑事侦察专业的本科段,须加考刑法学、中国公安通论两门课程。
  3.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业的本科段,须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两门课程。
  八、年龄在35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试英语。免试英语者须加考三门规定的课程,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刑事侦察专业加考课程为:警用移动通讯、侦察语言学、刑事技术(或犯罪情报学)。
  公安管理专业加考课程为:警察组织行为学、公安行政诉讼、刑事侦察情报学。
  九、两个专业的报名费和考务费,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公安厅(局)统一收取并支付给当地省考委办公室。各地(市)、县级自学考试机构不得另行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考试协调费(含命题费)由公安部支付给全国考委。
  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刑事侦察和公安管理专业,其政策性、行业性较强,各省考委和公安厅(局)应加强领导,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开展此项工作。
  十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考场纪律者,各级考试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公安部门作出严肃处理。各地公安部门应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协助当地考试部门抓好考风考纪工作。
  十二、两个专业本科段开考计划将于1997年上半年开始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上半年4月和下半年10月。基础科(专科)段的考试时间按全国考委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两个专业何时终止考试,由全国考委与公安部共同商定。
  按照国家教委教考厅〔1992〕1号文件所规定的编号规则,上述两专业的全国统一编号为:
  B408     刑事侦察
  B409     公安管理
  如有与考委〔1991〕20号文不同之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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