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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教自考委、公安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本科和组织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的通知

全国高教自考委 公安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
 公安管理专业、刑事侦察专业本科和组织公安干警参加学习的通知
 (1996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安厅(局):
  为提高公安干警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加速培养公安专门人才,1991年9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受公安部委托,在全国协调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专业、公安管理专业〔基础科(专科)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在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部商请全国考委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公安管理专业本科。经研究决定,刑事侦察专业本科的主考学校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担任,公安管理专业本科的主考学校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担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负责制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开考计划,承担统一命题、有关课程阅卷评分的统筹安排等项工作,协调各地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地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公安部按照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的有关规定,负责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各省考委应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有关人才的需要和可能,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考。省考委和公安厅(局)共同商定开考本科的,两部门应据此精神联合发文,具体落实任务,明确分工,并报全国考委、公安部备案。
  四、已决定开考刑事侦察或公安管理专业的地区,省考委应按照全国考委审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规定,承担集体报名、组织考试、对部分课程的阅卷评分、建立考籍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等工作。
  五、鉴于刑事侦察、公安管理专业的行业特点,报考人员限定为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武装警察。
  六、凡报考基础科(专科)段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经所在单位批准,一律到各地公安机关报名,由公安厅(局)汇总后报当地省考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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