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盲工作先进地区奖励办法
(1996年8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扫盲工作的开展,调动地方人民政府扫盲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在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目标和按规划完成了近几年扫盲任务,工作力度大,扫盲成绩突出,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
(一)充分认识扫盲工作的重要性,把扫盲工作作为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认真落实了《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扫盲工作行政责任制,建立健全了扫盲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履行了职责。
(三)人财物投入的政策措施得力。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1995年12月25日《关于
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教财〔1995〕93号)要求,妥善安排了扫盲经费。
(四)加强农村成人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农村成人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扫盲后继续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持续发展,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五)扫盲教育普及面广,脱盲人数多,教学质量高,采取了切实措施,脱盲学员的巩固提高工作达到规定要求,青壮年文盲率明显下降,扫盲工作在全国处于先进地位。
(六)认真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积极采取措施堵住新文盲的产生。
第三条 申报与评审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县(市、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进行评估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以协商、投票等方式,提出获奖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