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
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留学生教学质量宏观管理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教外来〔1996〕19号)
为进一步加强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和提高中医药专业留学生教育的质量,更好地贯彻国家教委《
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结合中医药教育的特殊性,国家将在一定时期内对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的留学生的教学质量予以监控,组织实施中医药本科留学生毕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留学生参加上述考试成绩,核定本年度、本地区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的本科毕业外国贸学生数及毕业证书发放数,上报国家教委审核,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国家教委将据此向有关省市核发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教委和中医药管理局。
附 中国高等学校中医药本科留学生毕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暂行办法
一、考试对象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对来华接受中医药本科教育的留学生(含外国高等专科院校毕业后,来华攻读我国中医药本科文凭课程者),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时,实行结业综合水平联合考试。考试具体业务工作委托国家中医药考试中心组织进行(暂定仅考中医学与针灸学两专业)。
二、考试内容
1.中医学专业
(1)中医基础: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等课程的基本内容,以中医基础理论方剂学为主。
(2)中医临床: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等课程的基本内容,以中医内科学为主。
基础与临床部分分别命题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