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步实施
--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各地制定或修订“普九”计划时,同时制定措施有力、易于操作、分解到县的本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
--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国家关于《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验收指标。未达指标的地区,不得宣布实现“普九”。“九五”期间验收指标要在“八五”指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基础上有适当提高。1996年前已验收、但未达到指标的县,限期补课,进行复查。
--普遍开展随班就读,乡(镇)设特教班,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设立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
2.积极开展学前教育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积极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残疾儿童班,特教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与家庭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康复。
3.加强管理
--国家制定和颁发《特殊教育学校管理规程》、《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资格条件》、《特殊教育学校经费和教师编制试行标准》,改进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特殊教育工作,定期召集有关处(科)室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定期向同级残疾人协调机构通报特殊教育工作。
4.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培养:充实、调整有关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增设专科及函授;对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要加强领导,理顺关系,落实经费,充实师资、设备,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普通师范院校增设特殊教育课程或在有关课程中增加特殊教育内容,使学生毕业从教能够适应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
--师资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在职特教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特殊教育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调配到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及应届师范毕业生,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实行资格制度:制定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资格条件,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九五”期间使90%以上的小学特教师资和80%以上的初中特教师资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合格标准;80%左右的中小学教师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任职资格标准。
--改善教师待遇:国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社会福利、住房条件和公费医疗的各项政策措施,均应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和职工,并给予适当优待。对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的特殊教育补贴,各地在可能的条件下,可给予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