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
(1996年5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九五”期间,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法》、《
残疾人保障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
残疾人教育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实施本方案,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残疾幼儿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
一、任务指标
1.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努力达到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
2.到2000年,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全国平均分别达到80%左右,并依各类地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先后,达到如下指标:
--1996年底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90%左右。
--1998年底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
--2000年底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65%左右。
--2000年底前普及小学五、六年级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60%左右;普及小学三、四年级的地区,达到50%左右。
二、质量要求
1.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发达地区,在师资学历及任教资格,教育教学、学校(班、点)管理和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逐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教育以及学前教育;对综合残疾、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教育训练规模。
2.其他地区,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开展活动;改进和加强劳动技能教育;注重对学生的功能补偿和能力培养,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3.推行盲和低视力生、聋和重听生、轻度弱智和中度弱智生的分类教学。
三、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