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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度业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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