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的批复
(1997年12月9日 证委发〔1997〕86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并在香港上市的函》(国电财〔1997〕12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发6.5亿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全部为普通股,其中4亿股配售给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2.5亿股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6.5亿股,其中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持有24.11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境内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30.75%;境外上市外资股为1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