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 证监机字〔1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
最近,在新股发行认购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所承销股票的现象比较普遍。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所承销股票,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四条和《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股票发行的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导和组织股票发行工作,切实加强对股票承销过程中申购资金和股东账户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