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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全面收购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信达信托
 投资公司全面收购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1997年8月29日 证监上字[1997]75号)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全面收购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信”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上:
  一、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5]390号《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方案的补充批复》和银复[1997]299号《关于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将所属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划转给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的批复》等文件批准,原由中国建设银行新闻分行及其直属单位持有的“新宏信”股份转为你公司持有,考虑到目前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你公司已声明你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控股20%以上的关联企业以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新宏信”上市流通股份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新宏信”43.74%的股份而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全面收购要约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若增持或者以其他方式间接增持“新宏信”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新宏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作全面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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