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1996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委属各高等学校:
几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重要方针。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解决学校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来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稳定,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学校是青少年学生集中的地方,个体行为易群体化,治安问题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容易激化,甚至引发政治性事端。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校园秩序,对于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十分重要。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公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着眼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从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担负保护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教育部门及学校各负其责。要把保持学校特别是高校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有明显改观,师生的安全感有明显增强作为主要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同责任人的政绩考核、奖惩和单位的评优评先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