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部门、各警种和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在本部门的民警和工作人员中系统地、有针对性地普及本专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3.各级公安机关科、所、队及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以上的领导干部,在认真学好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精神实质,学习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有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
4.及时抓好国家新颁布的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公安专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5.广大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安院校的在校学生,要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法和用法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公民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公安民警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五、方法
1.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前十年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成功经验、做法,务实创新,使普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力求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2.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进一步配实配强普法主管机构、法制新闻、影视文艺宣传等工作专、兼职人员,切实提高这些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稳定而强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骨干队伍,并在实际中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职能作用。
3.普法工作应采取集中脱产培训、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方法,与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岗位练兵活动、警衔晋升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环节。
4.重视加强阶段性考试考核工作。经过一个阶段的普法工作后,要适时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及格者应发给合格证书,并将其作为是否胜任现职、评选先进及干部考核任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单位的考核成绩应当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条件。
5.公安部普法主管机构将适时组织举办厅局级领导干部法律研修班,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法学专家组成的讲师团到各地巡回讲学,普及法律知识。
六、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