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机关和高校应从实际出发,紧密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组建的地方行政公安派出所所长的任免,应征得相关高校党委的同意,对派出所所长的晋升、奖惩和年度考核要充分听取高校党委的意见。派出所所长可兼任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领导职务的副职,参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按照上述方案组建公安机构的同时,高校要恢复或加强保卫处(科),加强校卫队等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学校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原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好他们的工作。要为保卫组织提供开展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提高保卫人员的待遇。公安机关要落实好高等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关系,支持高校保卫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
七、严格执法,团结协作,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积极支持高校加强校园管理,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确保高等学校治安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涉及高等学校师生的各类报警案件,要快查快办,及时依法从严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在涉及师生员工的重大案件的处理上,要充分听取高校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要紧紧依靠有关高校党政组织和广大师生员工,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要与高校建立一种互相依赖、密切协作的关系。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公安文保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联系,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治安情况,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对负责高校治安的派出所,有关高校党委应配合上级公安机关给予关心和支持,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八、在改革步骤上,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条件成熟一个解决一个,全部工作力争在1997年7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凡改革工作结束的单位,都要及时做好撤销原高校公安机构的善后工作。对改革后新组建的公安机构,在核定编制、民警配备到位、验收合格后,按照评授警衔的有关规定进行授衔工作。
九、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研究解决。涉及全国性的和特殊疑难问题请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统一研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