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职工和计划内注册的学生总数在万人以上、毗邻高等学校的家属户和社会户数在两千户以上,治安情况复杂的高等学校,其原公安机构可改革组建为既管高等学校校园治安又管家属区和校园周边社会面治安的地方行政公安派出所。其编制按每500-700户居民配一名户籍警,户籍警与治安警按1∶1或1∶2的比例配备;派出所划归当地公安机关建制,列入地方行政公安机关序列,名称以高等学校所在地区(街道)命名,具有与当地行政公安派出所同样的功能,其主要任务是维护高校校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校园相连的(管辖不跨区)几所高等学校师生员工总数达到一万人、家属户和社会户有两千户、治安情况复杂的,也可改革组建地方公安派出所。其编制、序列、名称等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在高等学校集中的城区公安分局设立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高等学校相对集中的城区公安分局,应从有利于高等学校治安管理,有利于有效地协调高等学校同地方公安机关的关系,有利于集中处理案件的原则出发,设立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其编制数可按辖区内每所高等学校配备两名民警。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高等学校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协调、指导当地公安派出所查处高等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仍由当地公安分局刑侦部门负责查破);指导、督促当地派出所加强高等学校周边社会面的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科与所在地行政公安派出所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
5.对于不具备为其改革组建公安派出所条件的重点高等学校,在其所在地行政公安派出所内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高等学校治安勤务组。高等学校治安勤务组以高等学校校区及其周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并加强高校周边社会面的治安管理和巡逻。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过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上述方案提出本地需组建公安机构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公安部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
四、新组建机构所需人员,依照公安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优先从原高等学校公安机构志愿从警者中录用,编制缺额的由当地行政公安机关选调。这些公安机构所配备的民警要有较好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比较熟悉高校工作,主要负责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新建的行政公安派出所、高校治安管理科及高校治安勤务组,业务上应接受省、市公安机关文保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负责干部的任免,应征得省、市公安机关文保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