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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996年7月18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考虑到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情况的特殊性,为保证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高校治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公安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这次改革是按照《通知》要求,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全国高等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所设立的公安机构进行改革,改变其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所需编制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不再占用高等学校编制,进一步理顺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使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同时要坚持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将改革工作与加强公安机关对高等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改革组建。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改革条件、列入地方公安序列的公安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可根据需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协调小组,加强协调工作。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二、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改革公安体制,加强治安工作,理顺关系,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实施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案。
  1.高等学校较多的城市公安局文保处,可在高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直属的行政公安机构,纳入文保处的序列。每个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定编,一般15-25名民警为宜,主要负责高等学校校区的治安管理,查破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对高校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教职工和计划内注册的学生总数在万人以上,治安情况复杂的高等学校。其原公安机构可改革组建为只管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的行政公安机构,直属公安文保部门,纳入文保部门的序列;亦可划归当地公安机关建制,列入地方行政公安机关序列。其编制、职责等参照第一种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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