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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4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担负侦查、预审、看守工作的人民警察尤其要把学习刑事诉讼法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学习以在职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并进行考试、考核。各警察院校、各种培训班要把刑事诉讼法列入基本的公安业务课进行讲授。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人民警察全面、深刻地理解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熟练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每一条具体规定,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执法。
  二、明确案件管辖分工,加强侦查、预审配合。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作了较大的修改,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侦查任务增多,各地对新增加管辖的刑事案件要落实到办案部门,明确责任。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对象纳入了刑事强制措施对象中,修改了逮捕和拘留的条件,大量的侦查工作将在拘捕后进行,侦查和预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原则上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预审部门可从刑事拘留开始受案,办案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从提请逮捕开始受案。批准逮捕后的办案工作由预审部门负责。各地应适当调整侦查和预审部门的办案力量,加强侦查、预审的配合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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