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禁毒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30日 公通字[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强制戒毒办法》已于1995年1月12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这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执行一年多来,对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强制戒毒办法》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上:
  一、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坚决依法查处吸毒违法人员。 《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面向广大群众的禁吸戒毒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充分认识吸毒的危害,教育群众特别是教育最易受毒品侵袭的青少年远离毒品,提高群众抵御毒品侵害的能力。对吸毒人员一定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对吸毒人员交代和揭发的零售分销毒品及容留、引诱、强迫、欺骗他人吸毒案件的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缔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吸毒窝点,摧毁毒品分销网络。基层派出所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吸毒人员的底数,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要按照《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强制戒毒,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户口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
  二、加快强制戒毒所的建设,提高戒毒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建立强制戒毒所的统一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建立强制戒毒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建所计划,解决必须的财力、物力、人力,尽快开展强制戒毒工作。强制戒毒所应当逐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不断提高戒毒效果。强制戒毒所应创造条件开展一些生产劳动项目,组织经脱瘾治疗身体已经康复的戒毒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矫正吸毒人员好逸恶劳的不良行为,向戒毒人员传授劳动技能,为他们重返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重新做人创造一定条件。
  三、切实落实戒毒脱瘾出所后的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 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已戒除毒瘾的,在解除强制戒毒时,签发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属、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签订帮教合同书,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出所人员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复吸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