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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当前反腐败工作着重解决几个问题的意见

  三、切实解决民警在公司、企业兼职和从事经商活动的问题。 近几年来,按照中央和中纪委规定,部党委多次重申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一律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也不得在公司或经济实体兼职。凡经组织派到经济实体中任职的,必须免去行政职务。各级公安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或身边的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民警一律不准经商,不准在公司企业吃干股或入股参与经营活动,更不准受雇于公司或经济实体当保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8月底前把县、市公安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干部,10月底前把民警在公司或经济实体兼职及解除情况汇总上报。全体民警要对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凡有违反规定的问题,在本通知和各地规定时限内,主动向组织讲明情况并纠正的,可不予追究。逾期既不说明情况又不主动纠正的,予以辞退,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挂靠公司,已经接受挂靠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要彻底解决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管什么经营什么的问题。凡违反规定开设的出售枪支、警械、警服、爆炸物品甚至违禁物品的营业部,年内一律关掉,否则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继续搞好专项治理,使刑讯逼供案件明显减少,特别是要杜绝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发生。 今后发生刑讯逼供问题,尤其是造成致伤、致残等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对单位领导也要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发生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的,对当事人从严从重从速惩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各级公安机关对这类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公安部,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推脱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后果特别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禁止民警在执行公务中饮酒,也不准携枪和穿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一律不准饮酒。任何时候都不得酗酒。对初次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检查;一年之内三次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党政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凡酒后乱用警械、乱开枪伤害无辜、酗酒滋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依照法律、纪律从重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努力减少因玩忽职守和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发生。 重点要加强看守所、拘留所、妇教所、车辆管理的和刑警队、巡警队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力度,狠抓苗头,防微杜渐,避免发生集体越狱脱逃,人犯自杀、互殴致残致死以及其他重大事件。凡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领导要给予撤职处分,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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