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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暂住人口登记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暂住人口登记表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规范暂住人口登记制度,便于采用计算机管理暂住人口信息,公安部在认真调查论证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暂住人口登记表。现将该表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表自1997年1月1日起启用,旧表同时废止。加强暂住人口登记是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登记制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请妥善处理好制发、换发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换表工作应于1997年底完成。
  三、新表适用于全国城乡进行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和管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暂住人口登记表填写说明

  1.原户口类别:填暂住人口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标准《户口类别代码》(GNn42.1-88)填写。
  2.暂住证编号:按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暂住证编号》(GA56.1-93)填写,采用一个汉字与8位数字顺序编码组合使用。一个汉字为市、县、旗的简称;8位数字中前3位数字为本派出所代码,后5位数字为本公安派出所以年度为单位按发暂住证顺序从00001开始顺序编号。
  3.户主姓名:指暂住人居住住所户主或出租房屋人姓名。
  4.与房主关系:指暂住人与暂住地址户主或出租房屋人关系。
  5.姓名:填写暂住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6.性别:按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2261-80)的性别填写。
  7.别名:指被登记人姓名以外的其他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8.民族:按国家标准《民族代码》(GB3304-91)的民族名称填写。
  9.出生日期:按本人实际出生年月日填写,用8位数字表示,自左至右。前4位数字表示年份;第5、6位数字,表示月份;第7、8位数字表示日期。例如:1964年8月5日出生,应填写19640805。
  10.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写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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