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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13日)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经合法程序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苏公明发〔1996〕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肇事者顾伟伟没有经过考试,其持有的驾驶证应为无效。为严格驾驶证管理,追究有关责任人,请你局将肇事者顾伟伟取得驾驶证的有关情况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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